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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储蓄奖金超过5千元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摘    要:广东新会市谢强问:从事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搞有奖服务,受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约束?比如,银行为了吸引储蓄搞有奖储蓄,最高奖超过了S000元,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刊法律部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交易行为的。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从事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搞有奖服务,应当属于该法第十三条所称的“经营者”,有奖服务屯是该条所称的“有奖销售”行为的一种表现,应受该条的约束。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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