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