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定义的立法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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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琛.论作品定义的立法表述[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2):1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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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 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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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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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品定义的立法表述,既要合乎逻辑,又要实现法律的规范功能。作品的定义应遵循属加种差的逻辑,在属的选择上以"表达"为优,在种差的设定上应以具有法律构成要件价值为准。"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限定其意义在于划分作品与非作品,立法在判断实用品的外形是否为作品时应格外谨慎。在具体作品的列举与定义时,应借鉴美学的分类,同时兼顾法律的规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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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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