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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司法保护——乐亭渔业污染案评析
引用本文:温辉,夏军.环境权的司法保护——乐亭渔业污染案评析[J].人权,2003(5):34-36.
作者姓名:温辉  夏军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讲师 (温辉),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军)
摘    要:人人有权享受良好的环境,也有义务保护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乐亭渔业污染案即是一例。

关 键 词:环境权  司法保护  乐亭渔业污染案  赔偿责任  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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