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的司法保护——乐亭渔业污染案评析 |
| |
引用本文: | 温辉,夏军.环境权的司法保护——乐亭渔业污染案评析[J].人权,2003(5):34-36. |
| |
作者姓名: | 温辉 夏军 |
| |
作者单位: | 国家检察官学院 讲师
(温辉),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律师(夏军) |
| |
摘 要: | 人人有权享受良好的环境,也有义务保护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乐亭渔业污染案即是一例。
|
关 键 词: | 环境权 司法保护 乐亭渔业污染案 赔偿责任 污染防治工作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