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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设定抵押权的私房买卖中的权利限制
作者姓名:曾梦佳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湖南长沙410000
摘    要:对设定抵押权的私有房屋买卖时抵押人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以便使抵押权人为实现其抵押权及时行使对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权,使受让人及时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况,以决定自己是否购买。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出租房屋进行买卖时,应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关 键 词:房屋抵押权  告知义务  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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