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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拿”他人财物后又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引用本文:王建华.“误拿”他人财物后又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J].中国检察官,2001(3).
作者姓名:王建华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摘    要: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0岁,待业人员。 犯罪嫌疑人:吴某,男,21岁,某县计生指导站医生。 2001年3月20日23时许,经营“贤达”酒家的赵某在送走最后一批客人后,与吴某准备关店门时,见店外公路上停靠着一辆锁着的劲隆150摩托车,二人误认为是在他们酒家吃饭的客人遗忘的,遂把该车抬进店内放在一堆杂物的房间,以待车主认领。3月23日,20日晚吃饭的其中一人到酒店结帐,赵某见来人未问及摩托车之事,便认为是赃车,遂与吴某产生占有该车之意。3月26日,二人将该车的前后牌照拆下丢弃。3月27日,吴某欲把摩托车的锁换了,去买了副方向锁,结果不合型号,又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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