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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侦查中的“虚示出卖”
引用本文:尹伟中,蔡艺生.论毒品犯罪侦查中的“虚示出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3).
作者姓名:尹伟中  蔡艺生
作者单位:1. 长沙民政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2.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虚示出卖"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在穷尽普通侦查措施的情况下,为了查清事实、获取证据或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出售毒品为诱饵,暗示或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机会提供型的"虚示出卖"为法理和法律所默许或认可,并在实践中广泛适用,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虚示出卖"的实施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对象应然是毒品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程序上必须经过授权并谨守法理规范和穷尽普通侦查措施的原则.同时,"虚示出卖"应秉持安全、适度、证据中心和结果评断原则.

关 键 词:毒品犯罪  虚示出卖  法律属性  适用前提  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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