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利用兼任职务贪污如何定性? |
| |
摘 要: | 编辑同志:某村村办砖瓦厂为了加强该厂财务管理,聘请乡经管员(事业单位公务员)李某兼任该厂出纳员。1995年2月至1996年5月间,李某经手收回砖瓦厂销售款15万元,将收款收据会计入帐联销毁,将15万元据为已有。请问: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夏治有夏治有同志:你提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修订刑法的潮及力问题;二是李某的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李某实施犯罪的时间是1995耳2月至1996年5月,发生于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前。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