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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切实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分批派驻的方式.

关 键 词: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  城乡规划法  督察员  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人民政府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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