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单位累犯立法探讨
引用本文:孙丽,张夕芬.单位累犯立法探讨[J].法制与经济,2008(1).
作者姓名:孙丽  张夕芬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孙丽),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山东济南250014(张夕芬)
摘    要:单位累犯具有比普通单位累犯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中建立单位累犯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实践可行性。应在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例的基础上,在立法中对单位累犯加以明确规定。单位累犯有其特定的概念,具有特有的犯罪构成,对单位累犯的处罚应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实行罚金刑,并且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适用较重的刑罚。

关 键 词:单位犯罪  累犯制度  单位累犯  双罚制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