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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适用
引用本文:毛晓玲.略论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适用[J].人民检察,1998(10).
作者姓名:毛晓玲
作者单位: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未果)的规定。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故意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依照本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只要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鉴于司法实践中对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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