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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张宏伟.认定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几个问题[J].人民司法,1992(11).
作者姓名:张宏伟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当公民提起民事诉讼时,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发生分离时,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意见不尽一致。笔者就此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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