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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现 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 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 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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