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止犯的性质及其对成立要件的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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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昭武.论中止犯的性质及其对成立要件的制约[J].清华法学,2013,7(5):7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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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昭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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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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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中止犯性质的理解不同,对中止犯成立要件的解释也会有所不同。以政策说为基础的"新综合说"认为,中止犯之所以得以必要性地减免其刑,首先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而且,与未遂犯乃至预备犯相比,减少了违法性与责任。为此,作为客观要件的中止行为,必须是足以防止既遂结果的行为;对于作为主观要件的任意性,首先应从行为人的主观考察是否存在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能体现行为人"规范意思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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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止犯 法律性质 中止行为 任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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