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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界定
引用本文:张黎明,李计旦.民事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界定[J].人民检察,2004(9).
作者姓名:张黎明  李计旦
作者单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张黎明),台州市淑江区人民检察院(李计旦)
摘    要: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应当是指当事人本应在原审审理时提出,并且依据该证据足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但因客观原因在原审审理中无法提供,而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收集到的证据。并且当事人需对客观原因的存在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还要对自己主观不存在过错作出合理的解释。

关 键 词:再审程序  新的证据  举证时限  例外规则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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