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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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黎明,李计旦.民事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界定[J].人民检察,2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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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黎明 李计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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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张黎明),台州市淑江区人民检察院(李计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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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应当是指当事人本应在原审审理时提出,并且依据该证据足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但因客观原因在原审审理中无法提供,而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收集到的证据。并且当事人需对客观原因的存在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还要对自己主观不存在过错作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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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再审程序 新的证据 举证时限 例外规则 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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