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贿赂罪立法——兼论“罪刑系列”的立法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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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储槐植.完善贿赂罪立法——兼论“罪刑系列”的立法方法[J].中国法学,19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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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储槐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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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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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贿赂罪已不足以涵盖形式多变的贿赂犯罪,采用“罪刑系列”的立法方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以弥补。现行受贿罪概念的主要问题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项罪状表述上,应以“因实施职务行为”而取而代之。据此,作者建议将现行普通受贿罪定义修改为“因实施或者将实施职务行为或者违反职责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文章还就变相受贿行为应予犯罪化、行贿罪主观要件如何设定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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