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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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旭东,朱军华.试论商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J].法制与经济,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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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旭东 朱军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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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东台市消费者协会,江苏省东台市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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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商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在我国,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欺诈,就是采取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那么,在法律意义上“欺诈”又是指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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