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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应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引用本文:郑旭.警察应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J].人民公安,2003(7).
作者姓名:郑旭
摘    要:我国目前通说中的证人概念是:“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诉讼参与人之一。而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由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是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证人的范围就不能将侦查人员包括在内。因此,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不仅在实践中十分少见,而且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没有根据。依照上述对证人的定义,侦查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当然就不能成为证人。这样,警察是否应当出庭就成了一个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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