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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再审诉讼标的一元说的实践意义——兼评《民事诉讼法》第209、205条的适用
引用本文:耿翔.论我国再审诉讼标的一元说的实践意义——兼评《民事诉讼法》第209、205条的适用[J].法律适用,2015(3):91-96.
作者姓名:耿翔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于法院而言,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目的是通过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以决定是否启动本案重新审理。于当事人而言,所主张的再审事由仅为其达到诉讼目的之手段或攻击防御方法。因此,再审事由本身并非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请求,亦非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再审诉讼标的的识别应持一元论,原审诉讼标的即为再审之诉讼标的。无论当事人有多少再审事由,原则上应当严格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须以一次为限,同时也应兼顾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再审事由的例外适用情形。

关 键 词:再审事由  再审诉讼标的  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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