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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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太云.《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J].人民检察,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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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太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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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 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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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接2006年第14期)九、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要认定骗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获得贷款,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致使这类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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