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中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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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粟,静.清算中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J].当代法学,2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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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粟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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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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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机关实施。①《民法通则》的规定使得法学界长期盛行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合一论”,即认为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存续期间一致,范围一致。②这种观点存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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