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中) |
| |
引用本文: | 徐景和,李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中)[J].中国司法,2000(12). |
| |
作者姓名: | 徐景和 李禹 |
| |
作者单位: |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
| |
摘 要: | (接上期) 五、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制度 (一)选任主体 司法鉴定人的选任与诉讼模式紧密相连。在国家职权主义(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往往是司法机关或司法官的权力。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3条规定,法官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其他们的人数《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9条规定,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法院可以命令有学识经验的人进行司法鉴定。而在当事人主义(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专权,当事人也有权选任司法鉴定人。例如…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