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印民用核能合作协议》的战略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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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元元,潘远强.《美印民用核能合作协议》的战略解读[J].国际资料信息,2007(2):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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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元元 潘远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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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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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12月8日,美国众议院以330比59票的压倒性优势通过了编号H.R.5682的《美印民用核能合作协议》法案;次日,参议院也以85比12票通过了此法案。12月18日,美国总统布什正式签署,这项有关与印度开展民用核能合作的法案正式成了美国的法律。根据协议,美国将承担四项义务:1、寻求修改美国的法律和政策,确保能够同印度进行民用核合作;2、在核供应集团内达成一项协议,以便向印度供给所需的核材料;3、同印度谈判一个双边和平利用核能的协议,使印美能够全面进行核合作;4、采取多种途径和适当的手段确保稳定供给核燃料。而印度则承诺:1、将22座反应堆中的14座置于IAEA的保障监督之下,同时将与这些反应堆相关的上游和下游设施也景于保障监督之下;2、将未来所有民用的热动力堆和民用增值反应堆置于保障监督之下;3、为了将印度民用核设施置于保障监督之下,印度同意谈判一个保障监督协议;4、2010年永久关闭锡鲁斯(Cirus)反应堆,将阿帕莎拉(Apsara)反应堆中从法国购买的核燃料移出巴巴原子研究中心(BARC),同时它们将在2010年景于监督之下;5、宣布其他9个研究设施为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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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作协议 民用 核能 美国总统 解读 反应堆 核设施 和平利用 |
Understanding 《The U.S.-India Civil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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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Yan Yuanyuan Pan Yuanqi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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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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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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