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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
引用本文:刘敏.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J].法律适用,2006(10).
作者姓名:刘敏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183条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制度的确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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