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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表达”与“实践”——以宪法定位与实践的背离为视角
引用本文:张翠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表达”与“实践”——以宪法定位与实践的背离为视角[J].犯罪研究,2011(6):73-80.
作者姓名:张翠松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摘    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践存在较大差距和背离,这种背离现象引起了理论界关于检察制度的质疑牙口争论。导致法律监督职能“表达”与“实践”之间背离的原因是法律监督立法本身不协调、法律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移植法治”的路径造成检察制度多元混合体的弊端、制度变革中“立法推动主义”路径的局限以及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内卷化”倾向等。“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是双重的,既可能引起理论争议从而削弱检察机关的权威,也可能促使检察机关采取推动法律监督立法、成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等多种措施强化法律监督,以逐渐找回自身正当性的定位。

关 键 词:法律监督  表达  实践  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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