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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四点不足
引用本文:沈李洁.《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四点不足[J].法制与社会,2007(9).
作者姓名:沈李洁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 上海200434
摘    要:《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海关执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基本法,虽经2003年的修订,但依然有四项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权利人"与"权利持有人"的区分、微量进出境物品的保护、侵权假冒商品后续处理和执法透明度,或与TRIPS协议不相一致,或不利于海关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因此有必要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便利海关行政执法的角度出发,对其修改和完善。

关 键 词:TRIPS  知识产权  海关  边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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