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四点不足 |
| |
引用本文: | 沈李洁.《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四点不足[J].法制与社会,2007(9). |
| |
作者姓名: | 沈李洁 |
| |
作者单位: | 上海海关 上海200434 |
| |
摘 要: |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海关执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基本法,虽经2003年的修订,但依然有四项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权利人"与"权利持有人"的区分、微量进出境物品的保护、侵权假冒商品后续处理和执法透明度,或与TRIPS协议不相一致,或不利于海关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因此有必要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便利海关行政执法的角度出发,对其修改和完善。
|
关 键 词: | TRIPS 知识产权 海关 边境保护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