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害责任主体的界定——评孙旭东诉青岛鞍山路小学等损害赔偿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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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惠臣.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害责任主体的界定——评孙旭东诉青岛鞍山路小学等损害赔偿纠纷案[J].法学,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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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惠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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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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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孙某、冯某、韩某、刘某系青岛鞍山路小学六年级学生,1996年6月10日下午3时许,以上四人与其他同学在学校画廊前一棵大树下站放学队,大树上悬挂着一个8号铁丝串着的89公分长、9公分宽、145公斤重的“铁轨”,该铁轨是学校停电时用来提醒上下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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