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钓鱼”执法 |
| |
引用本文: | 潘云华,杨波.试析“钓鱼”执法[J].理论导刊,2012(9):103-105. |
| |
作者姓名: | 潘云华 杨波 |
| |
作者单位: | 1.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2.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江苏无锡,214122 |
| |
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
| |
摘 要: | "钓鱼"执法,就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利用诱惑性手段促使被管理主体违法并使后者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执法活动。"钓鱼"执法有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非法之分。法律必须禁止诱生违法意向的"钓鱼"执法、公私利益掺杂的"钓鱼"执法、不计社会成本或未穷尽其他执法方式的"钓鱼"执法等,允许完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机会提供型的"钓鱼"执法的存在,并在前提与程序等方面对之进行明确规范,使之成为要式行政行为。
|
关 键 词: | 行政行为 “钓鱼”执法 “诱惑侦查” 规制 公共利益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