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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款物用于公务(公益)问题的思考
引用本文:于志刚.受贿款物用于公务(公益)问题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7(7).
作者姓名:于志刚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摘    要:对于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辩解已将受贿款用于“公务开销”、捐赠给公益等情况,多年前个别地区的司法机关采取“扣除法”的处理模式:如果犯罪人将赃款用于单位公务开支或者公益事业,可以相应扣除,把剩余部分作为受贿的最后认定数额予以定罪。此种做法因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而受到抨击。近几年“扣除法”被重新使用,引发理论界和社会的广泛争议。与此同时,涉及此类问题的上海市相关法律政策的出台,更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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