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时代刑事立法泛刑化与重刑化之理性反思——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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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艳红.轻罪时代刑事立法泛刑化与重刑化之理性反思——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J].法学评论,2024(2):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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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艳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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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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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下我国犯罪治理已进入轻罪时代,然而,十二部刑法修正案表明,轻罪时代我国刑事立法一直存在泛刑化与重刑化的趋势。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例,泛刑化立法体现为扩大犯罪圈,重刑化立法体现为加重刑罚来惩治贿赂犯罪。从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现代化要求以观,刑法应谨慎介入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相关法律已对民营企业内部背信行为设置较为完善的保护及救济措施,对之入罪会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并违背现代公司治理的公司自治基本原则。加大刑罚力度难以实现贿赂犯罪预期治理效果,“行贿受贿一起查”不等于“行贿受贿同等罚”,重刑化反而会导致贿赂双方订立攻守同盟,增加查处难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与治理单位贿赂犯罪应从企业内部推动其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合规改革应该成为轻罪治理的首选方案。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不能延续传统泛刑化与重刑化的方式,刑事立法应谨慎进行犯罪化,刑罚配置应尽量轻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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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轻罪治理 《刑法修正案(十二)》 泛刑化 重刑化 民营企业 贿赂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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