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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广告罪适用难的理论思考北大核心
引用本文:杨曙光.对虚假广告罪适用难的理论思考北大核心[J].人民检察,2017(13):53-56.
作者姓名:杨曙光
作者单位:1.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
摘    要:虚假广告罪适用难具有普遍性,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是实施欺诈类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对于已经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等危害结果的,一般认定为诈骗等欺诈类犯罪,无虚假广告罪的适用空间;因行政法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法责任的规定,与刑法的责任要件相悖,无法适用虚假广告罪对其进行惩处;立法设置虚假广告罪的本意是借助刑法的提前介入,惩治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但追诉标准却错误地按照结果犯规定入罪标准,造成应适用、能适用的行为亦无法适用。

关 键 词:虚假广告罪  诈骗罪  适用  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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