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四类人员”出庭问题研究北大核心
引用本文:李舸禛.“四类人员”出庭问题研究北大核心[J].人民检察,2017(8):36-38.
作者姓名:李舸禛
作者单位: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政策实现效果评估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5BFX085)的研究成果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客观上要求提高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以下简称“四类人员”)的出庭比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为“四类人员”出庭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实践中“四类人员”出庭的案件比例依然较低。笔者拟以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四类人员”出庭实践为例,略陈管见。

关 键 词:出庭  诉讼制度改革  决定性作用  刑事诉讼法  侦查人员  专门知识  法律依据  鉴定人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