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法律效果
引用本文:郭书山.试论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法律效果[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91-94.
作者姓名:郭书山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我国实行的是两种缓刑制度 ,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在效果上应当等同于“刑罚的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 ,可以构成累犯。

关 键 词:缓刑考验期  累犯  执行  刑罚
文章编号:1008-6951(2004)05-0091-04
修稿时间:2004年3月26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