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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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书山.试论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法律效果[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9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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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书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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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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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实行的是两种缓刑制度 ,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在效果上应当等同于“刑罚的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 ,可以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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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缓刑考验期 累犯 执行 刑罚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4)05-0091-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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