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共场所为扒窃犯罪场所之考证——以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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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伟强.非公共场所为扒窃犯罪场所之考证——以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为视角[J].人民检察,2023(18):2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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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伟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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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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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理论中,主张扒窃犯罪场所仅为公共场所的观点所依据的各种理由均难以成立。非公共场所为扒窃犯罪场所符合文义解释结论,司法实践中不应当通过限制解释方式将扒窃犯罪场所缩小解释为公共场所;根据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结论,扒窃之犯罪场所包含非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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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扒窃 非公共场所 文义解释 目的解释 体系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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