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把关用好自行补充侦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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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辉,卢凯鹏.严格把关用好自行补充侦查权[J].人民检察,2023(19):7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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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辉 卢凯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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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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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案件在事实、证据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不仅是对最初侦查工作的查漏补缺,也是对提起公诉案件质量的有力保障,对更好地惩治犯罪、提升工作效率、有效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自行补充侦查适用比例较低,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审前程序中承担的主导责任不相适应。笔者对自行补充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尝试提出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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