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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拘传的立法思考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规定对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民诉法》对拘传的立法规定并不完善,在这个问题上还远远不能充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地审理案件。因此,很有必要对如何善《民诉法》关于拘传的立法进行系统、全面、深层的理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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