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法律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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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庆珠.试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法律属性[J].理论导刊,2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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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庆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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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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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灾后重建法规。它的制定有其必要性。从法律属性上来讲它属于针对特定事件的措施法;是应急法,而不是与普通法相对应的特别法;内容总体上属于规划法。作为措施法。它为灵活决定条例效力期间预留了空间;作为应急法,它体现了授权与规制的契合与平衡,但是在重建中要注意处理好行政干预和个人决定之间的界限;作为规划法,条例注意了对规划裁量的控制,但在实际适用中要注意利益衡量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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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灾后重建 法律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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