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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绑架勒赎罪
引用本文:刘雅玲.试论绑架勒赎罪[J].河北法学,1993(1).
作者姓名:刘雅玲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摘    要:绑架勒赎,这种在新中国成立后一度被消除的丑恶犯罪现象,近年来又死灰复燃了。它给家庭和个人带来痛苦,给社会带来混乱,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鉴于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此种犯罪加以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多以抢劫罪处理。但是,由于绑架勒赎罪的犯罪构成与抢劫罪不相符合,我认为将其按抢劫罪处理是不合适的:首先,虽然绑架勒赎罪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都有用威胁的方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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