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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声识理——“法律东方主义”实质与误区
引用本文:王婉卿.辨声识理——“法律东方主义”实质与误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1):29-35.
作者姓名:王婉卿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
摘    要:在人类法律发展浩瀚的历史长河中,法律文化植根于民族特定的社会经济土壤,或一枝独秀,或万紫千红。随着东西方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东西方法律文化也相互渗透和影响。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特色有其自成一格的内在逻辑,是民族精神的载体,所以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才会如此五彩缤纷。新时代的到来,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兴盛出现崭新局面,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学术和话语体系逐步健全,中国的国际话语权不断增强。西方学者提出的所谓“法律东方主义”愈发引人深思。它的本质是“西方中心论”下傲慢与偏见的产物,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与规律的误读,亦是毫无根据的结论。高举马克思法学思想伟大旗帜,才能在这些纷杂的声音中甄别真理,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体系,为实现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关 键 词:法律文化  法律东方主义  马克思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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