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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未成年人单位监护若干问题研究
摘    要:我国未成年人单位监护制度始建立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经《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完善,仍然未能发挥其应有功能。其原因在于立法指导思想与实际的偏离,立法技术的落后致使立法目标无法实现以及成文法自身的滞后性。将未成年人单位监护问题置于民法典视域下,可以赋予其时代特征,利用民法典丰富内涵为制度创新打开新思路,以及利用成熟的立法技术实现立法的精细化。结合外国经验,单位监护立法应当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其功能重点应当是监护救济而非直接监护;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借鉴保险、信托等制度对单位监护制度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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