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确行使公安执法权 |
| |
引用本文: | 张勇,陈德琼.论正确行使公安执法权[J].现代法学,1999(1). |
| |
作者姓名: | 张勇 陈德琼 |
| |
作者单位: | 昆明市仲裁委员会(张勇),云南省政府法制局(陈德琼) |
| |
摘 要: | 公安执法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公安执法的状况表明,不当行使公安执法权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极为有害的。我们认为,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公安执法权的正确行使。具体的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以理导之。即要在公安队伍中清除残存的封建特权意识,努力树立民主、法治观念。每一名人民警察都必须具备三种观念:1.平等观念。人生而平等,不仅是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而且在人格尊严、身份等…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