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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聊记录可作“呈堂证供”有助于“网络法治”
引用本文:木须虫.网聊记录可作“呈堂证供”有助于“网络法治”[J].江淮法治,2015(4):20.
作者姓名:木须虫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2月4日中国新闻网)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

关 键 词:聊天记录  视听资料  当事人的陈述  电子签名  民事诉讼法  鉴定意见  证人证言  民事案件  司法解释  电子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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