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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引用本文:宋玉杰,宋永敢.此案应定信用卡诈骗罪[J].天津检察,2008(3):30-30.
作者姓名:宋玉杰  宋永敢
作者单位:塘沽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汪某某(女)同居。同居期间,汪某某将建设银行龙卡和身份证放在王某某处保管,但没告诉王某某密码。一天,王某某向汪某某要钱遭拒后,找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女)冒充汪某某,利用汪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办理挂失后。二犯罪嫌疑人分别于2006年10月4日8时许和10月12日10时许,从汪某某银行卡内取得现金共计37000元整。

关 键 词: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构成  犯罪事实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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