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聚众斗殴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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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艳芳.对聚众斗殴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J].天津检察,2008(2):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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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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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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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聚众斗殴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接触较多的犯罪,实践中聚众斗殴罪在定罪量刑上均存在一些问题,如聚众斗殴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相互混淆,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后与直接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较难区分,对在聚众斗殴中起不同作用的人如何认定主犯、从犯或不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模糊不清等。这一方面是由于办案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理解存在偏差。该《意见》中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对直接加害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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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斗殴罪 案件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高级人民法院 《意见》 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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