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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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锦森.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重点[J].人大研究,2011(5):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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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锦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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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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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虽然基本解决了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个领域“有法可依”问题。但是,这并不表明,立法工作可以停滞不前、坐享其成了。无论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其立法工作仍然非常重要,立法任务依然比较繁重。就地方立法而言,除继续做好日常立法工作外,重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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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重点 立法工作 地方立法 有法可依 国家立法 基本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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