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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弊端的思考
引用本文:白菲莱.关于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弊端的思考[J].法律适用,2002(3).
作者姓名:白菲莱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我国法律有关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公司是法人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允许公司作主担保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但是,《公司法》和《担保法》也对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作了某些方面的限制:  (一)对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法第214条第3款又规定:“董事、经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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