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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完善
引用本文:左卫民,刘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完善[J].法商研究,1999(5).
作者姓名:左卫民  刘涛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涛)
摘    要:非法证据应当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实施非法取证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官员特别是侦查人员。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刑事诉讼中甚为复杂的问题之一,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两大基本价值目标———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对立与冲突。原则上,现代国家均禁止非法取证。对非法取证主体的处理,一般通过实体法和内部的职业道德、纪律规定予以制裁,但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在程序法上的处理,不同法系国家的做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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