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房屋预售合同案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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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正东.一宗房屋预售合同案引发的思考[J].上海人大月刊,2004(3):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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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正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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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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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明确具体,且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原告与被告就买卖系争房屋浦东新区张家浜路37弄2号1701室已进行过协商,并于2001年5月13日签订了预定协议书,对房屋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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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屋预售合同案 合同法 预定协议书 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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