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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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士国.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J].法学杂志,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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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士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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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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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e)。1868年,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regt”译为“民法”。在明治之初,学者箕田麟祥翻译法国民法典(Codecivil)时采用“民法”一词。德国民法典叫“BürgerlichesGesetzbuch”,罗马法“Juscivile”、法国“codecivil”直译都是“市民法”,荷兰语“burgerlyk”与德语bürgerlich”都是“市民的”的意思,相关法律都可译为“市民法”①。日本虽译为“民法”,但民法理论均承认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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