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房地产法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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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桂春.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房地产法中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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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桂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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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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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通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商品房买卖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和威慑的功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惩治恶意欺诈行为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的房地产领域适用还不够成熟,仍存在很多争议,因此,本文研究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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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品房买卖 惩罚性赔偿制度 适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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